普法宣传|新《公司法》亮点解读(2)

更新时间:2024-05-16 08: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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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管理员

编者按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共十五章266条。本次修订是自1993年《公司法》颁布以来最大规模的一次修订,较之现行《公司法》实际增减、修改超过四分之一,删除了现行法中的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中实质性修改112个条文。为了更好学习新《公司法》修订的背景意义、亮点以及相关法条规定、司法解释等法律知识,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合规体系建设,促进企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提升。小编对新《公司法》的亮点及简析部分分享给大家,以期共同进步。

 

亮点三

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简析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经公司催缴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纳出资的,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同时,明确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失权后,失权股权在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股东失权制度的确立,既简化了公司强制清退未出资股东的程序,并提供股权转让、减资注销及其他股东补足出资多种救济途径;又强化了董事会的催缴义务(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给予股东出资的压迫感,应及时履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给予董事会催缴的压迫感,应及时催缴未按期出资股东尽快出资。

亮点四

第一百七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简析

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设置,要结合《公司法》第69条、第83条、第121条来理解。根据《公司法》新规,各级国有企业都可以不设监事会。取消监事会符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因为国有企业存在“六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即使没有监事会和监事,还有党委监督、政府审计监督、巡视巡查等监督方式可以替代。